食堂:给孩子们安全的就餐环境
去年,某大学食堂承包的经营体制造成恶性竞争,经营者为挤垮对手竟在学生食用的米粉中投入巴豆,导致就餐学生腹泻不止。在本次专项整治中,无论公办学校食堂还是民办学校食堂,一定要斩断其中的利益链,还孩子们安全的就餐环境。
在本次专项整治中,市教育局将牵头展开学校食堂,尤其是普通高等院校食堂经营体制的全面清理、整顿工作,对将食堂以经济实体形式承包给个人经营的行为坚决叫停,尤其是经营权在多个个体间层层转包的坚决禁止,对食堂经营权不属于校方的要求尽快协调收回。与此同时,鼓励学校引进优质餐饮服务公司进行托管。
食源:禁止采购散装食用油凉菜等
2009年,某高校食堂采购不法商贩利用猪的边角余料炼制的地沟油;2011年,某大学食堂被曝涉嫌采购病死猪肉,造成部分学生罢餐;2012年,在全市食用盐专项检查中,发现有两所高校食堂用盐极不规范。而就在最近记者跟随市食安办“诚信守望”调研组走访一农村学校食堂时,发现该食堂给孩子们食用的大米竟来历不明。
在本次专项整治中,市卫生局将牵头对校园食堂食品原料进货采购渠道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明确要求不得采购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及原料,如散装食用油、腐竹、凉菜、进口动物产品等。对食品原料尤其是来历不明或来自无合法资质的供应商的学校食堂,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停业整顿、顶格处罚,甚至将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
而在生产源头上,市卫生局和市质监局将分别对向学校提供配餐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清理整顿,未达到食品制作要求的,将停业整顿。
食街:全面清理“五毛食品”
五毛钱一包的小零食、一元钱一块的面筋团……这些校园周边的小摊贩、小商店里的零食总是孩子们的“最爱”,家长和老师的“最愁”。“尤其是一些流动摊贩,将学生视为牟利对象,殊不知赚了几块钱,却把健康的隐形杀手埋在了下一代身上。”夏建平要求在本次专项整治中,将校园周边的食品商店,尤其是流动摊贩作为整治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毒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寺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二条: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第十三条: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