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承包学生食堂造成了食堂管理结构的变化,使社会人员成为学生食堂的经营者,必须构建学校处于支配地位的食堂管理体制.学生食堂是学生物质生活的重要设施和学生校内活动的重要场所,既具有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学生完成学业提供良好的身体素质保障的功能,又具有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服务育人的功能。这种双重功能是由学校作为社会公益设施的根本属性所赋予学生食堂的。重庆食堂托管与学校直接经营的学生食堂相比,由学校职能部门——后勤机关直接经营,管理和经营是直接统一的,管理者虽然必须考虑食堂的经济效益,但更多的是考虑学生的生活质量、学生对食堂的认可度等社会效益。
在这种模式中,管理者和经营者合为一体,管理的风险直接由学校承担,隐含着责任承担和有效监督方面的不足。实行社会力量承包经营以后,食堂承包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够较好地履行经营者的职能。但与此同时,承包制只是经营权的变化。学校作为食堂所有者如何监督和管理食堂,并不能通过食堂的承包自然实现,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实现对经营方的监督和管理。食堂承包经营者是在经济动因的支配下进入学生食堂的。他们理所当然地要考虑食堂经营的经济效益,对如何发挥食堂服务育人功能的问题,则一般不会自发地进入他们的经营理念。因此,发挥食堂的双重功能必须由校方的管理来实现。针对食堂管理结构的变化,校方应着力构建新的管理机制,始终坚持对所有学生食堂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一方面是由学校和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直营的学生食堂一般通过行政指令的方式实行行政管理。内部人员承包经营的学生食堂,需要签订承包合同,具有合同管理的成分。但由于人事关系、历史渊源等原因,仍然具有实行行政管理的因素。对于社会力量承包经营的学生食堂,承包方和学校的联系只有经济利益上的关系,行政指令往往无能为力。因此,只有签订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经营合同,才能有效地约束食堂的行为。我院在引进社会力量承包学生食堂的过程中,对承包合同进行了反复论证,仔细修改,使之能够合理地规范双方行为,保护学校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了校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收取适量的保证金。这样,学校依据合同对食堂进行管理,承包人履行合同而获得一定的效益,从而使食堂新的运行机制得到具有法律效应的规范保证。
另外是设置专门机构,加强人员监督。合同的订立,为加强食堂的管理提供了条件。但合同的实现必须有过程的控制。为此,学校应至少在三个层面上加强了对学生食堂的人员监督。在领导层面,学校应成立了由分管校领导和后勤处、饮食中心负责人参加的食堂建设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统一领导学生食堂的建设和管理,对食堂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在操作层面,专门设立了饮食中心,配备具有厨师资格、有食堂管理工作经验的专门人员负责食堂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并注意到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重庆食堂承包饮食中心对食堂原料进入渠道、食品加工过程、食物供应情况和财务运行情况等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全程监督。在作为消费者的学生中,可以考虑成立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加强食堂民主管理。这个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学生班级生活委员、学生会生活部成员和其他学生代表组成,与学校饮食中心负责人直接联系。